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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中间业务

假币的收缴与鉴定

责编:管理员 日期:201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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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简介
货币——指人民币和外币。
假币——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金融机构——指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鉴定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假币的收缴程序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应予以收缴。收缴假币时应该做到:
1、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2、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3、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4、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
5、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6、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7、收缴人员必须具有鉴定技能并获得上岗资格。

假币的鉴定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时:可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经鉴定为真币的,对人民币,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同时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对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经鉴定为假币的,对假人民币,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对假外币纸币和各种假硬币,由鉴定单位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如持有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假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持有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作出的有关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